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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以下简称“我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

学校代码:10607。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我校是全国8所综合性普通本科高等艺术院校之一,现为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广西特色优势高校,广西博士点立项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单位。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硕士研究生颁发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学制3年,本科专业学制4年。

第四条 教学单位:我校下设音乐学院、音乐教育学院、美术学院、美术教育学院、设计学院、中国画学院/漓江画派学院、舞蹈学院、人文学院、影视与传媒学院、建筑艺术学院、造型艺术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1所艺术研究院。

第五条 学科专业:我校现有美术学、音乐与舞蹈学、设计学、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新闻传播学6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42个本科专业。我校已实现艺术学门类5个一级学科设置全覆盖,在国家布点的艺术学门类29个基本专业、4个特设专业里,我校已设置30个,覆盖率达到90%,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高等艺术教育体系。

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见下表:

备注:上表中序号1-42项招生专业(方向)全部为艺术类专业,43-51项为普通二本类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实施;下设监督组,负责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七条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拟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计划》。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精神,我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在西藏、新疆投放分省计划,详见我校后续发布的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说明。

第八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计划编制原则具体如下:

1.广西生源

(1)除音乐演奏类、国标舞类外,其它考试类别编制所有专业的分省分专业计划。

(2)音乐演奏类、国标舞类专业不单独编制广西分省计划,全国按不分省计划编制。

2.外省生源

(1)除音乐演奏类、国标舞类外,其它考试类别专业在外省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录取时,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予以安排招生计划。

(2)音乐演奏类、国标舞类专业全国按不分省计划编制。

第十条 普通二本类专业面向部分省份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五章 招生范围

第十一条 我校除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仅招收文史类考生外,其它专业文理兼招。

第十二条 我校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音乐表演(民歌演唱)、音乐教育(以舞蹈为主)仅面向广西招生。

第十三条 普通二本类专业按分省分专业计划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四条 我校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科目详见《广西艺术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我校2023年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与各省统考类别对应请考生自行到我校招生信息网查阅。

第十六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高考所在省(区、市)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所使用的考生高考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不含加分项。普通二本类专业录取时,所使用考生高考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含加分项。

第二十条 填报我校志愿,凡参加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和专业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相应类别(专业)的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自行划定。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分别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分文理,不设文、理科分数级差。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录取规则

1.按文化、专业成绩6:4计算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书法学、播音与主持艺术。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6:4计算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2.按文化、专业成绩5:5计算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中国画、环境设计、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舞蹈学。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计算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3.分乐器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音乐表演(演奏)、流行音乐。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分乐器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4.分舞蹈种类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舞蹈表演(国标舞)。

按男女生比例为1:1进行录取,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分舞种(拉丁舞、摩登舞)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5.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艺术管理、美术教育。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6.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1、2、3、4、5项述及专业以外的专业。

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7.填报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予以优先录取的专业: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且仅录取填报第一志愿第一专业的考生。

(二)其它规则

1.艺术类提前批专业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不录取非一志愿生源。

2.成绩同分时的处理

(1)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2)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3)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或6:4)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的专业:综合分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3.综合分的计算方式

综合分的计算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文化成绩按比例换算为专业满分的成绩,即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如专业满分为300分,即文化折合成绩=文化成绩×(300/文化满分);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文化折合成绩、专业成绩各占一定比例,如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比例为6:4,即综合分=文化折合成绩×60%+专业成绩×40%。

二、普通二本类专业

(一)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文化产业管理等5个专业招收普通本科文科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文科二本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也同分时,按各省高考文化成绩排位排序。其中: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二)我校艺术与科技、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等4个专业招收普通本科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文理二本线后,分文、理科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也同分时,按各省高考文化成绩排位排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严格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八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等妨碍学习的疾病;

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正常,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演唱类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正常;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流行演唱方向)专业身高一般应达到男170CM(含)以上、女160CM(含)以上;

舞蹈表演(表演与教育)专业身高一般应达到男173CM(含)以上、女163CM(含)以上;舞蹈表演(现代舞)、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身高一般应达到男170CM(含)以上、女160CM(含)以上;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同一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因各省对不同学科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高等条件要求不同,对今后有意向申报教师资格的考生,请在报考前仔细了解后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四条 演奏类专业招录的乐器种类:

一、音乐表演(演奏)管弦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小号、圆号、长号、大号、中音号、西洋打击乐(不含爵士鼓等流行打击乐)。

二、音乐表演(演奏)键盘类:钢琴、手风琴。

三、音乐表演(演奏)民乐类:竹笛、唢呐、笙、扬琴、琵琶、古筝、柳琴、中阮、二胡、民族打击乐。

四、流行音乐:电吉它、电贝司、双排键电子琴、流行键盘、爵士鼓、萨克斯。

五、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招收演奏类乐器为钢琴的考生。

六、音乐教育:钢琴、电子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

七、艺术管理:以上演奏类招录乐器种类均可报考。

第二十五条 演唱类专业招录的唱法:

一、音乐表演(演唱):美声、民族。

二、流行音乐:流行。

三、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美声、民族、流行唱法考生。

四、音乐教育:招收美声、民族、流行唱法考生。

五、艺术管理:招收美声、民族、流行唱法考生。

第九章 入学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2023年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第二十八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本科前三年的课程,期间学费收取标准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第四年课程,期间学费按照实际就读国外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校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美国西俄勒冈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三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第四年课程的学习,第四学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考入我校就读的本科学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选拔,成绩优异者,经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本科毕业生可推荐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一条 我校2023年各专业新生入学后的教学区域安排,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自行查询。

第十章 奖、助、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为激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自治区、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特困生奖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优待尤为明显)。考生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及广艺招生微信公众号发布。对任何以广西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有不符的,按照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530022。

招生办电话:0771-5333126,5327082, 5317393(传真),

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3130。

学校网站:https://www.gxa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b.gxau.edu.cn。

(声明:本文由风华国韵艺术综合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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