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作签证(香港工作签证办理条件)

【点新闻报道】为确保有足够的劳动人口,保持服务水平,令整体经济有活力,香港积极对外吸收劳动力。同时,内地就业形势严峻,来港就业亦成为许多人的选择。

香港特区政府提供了多种工作签证申请途径 ,究竟哪一种才是最适合你的呢?点新闻特别整理了香港现有的几类申请方式,快来看看你的首选是什么!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高才通计划”)

高才通计划针对的人群是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个类别而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1. 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达港币250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人士(A类申请)

2. 获全球百强大学颁授学士学位、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的人士(B类申请)

内地符合要求的百强大学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3. 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获全球百强大学颁授学士学位、但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士(C类申请)。

其中,A类和B类没有配额限制。但C类受年度配额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

高才通计划下的人才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觅得工作,但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聘用或开办公司。

但高才通计划需注意的一点是,只能获批一次,若断签,未来不可再次申请该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优才)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进行申请。

自2023年1月1日起优秀人才入境计划取消年度配额,为期两年。

优才计划下的人才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也无须获得聘用,但需与香港有联系,对香港有一定的贡献。

IANG签证

IANG签证面向的人群是非本地毕业生,毕业于香港本地院校的应届生、非应届生以及香港院校大湾区校园的应届、非应届生都可申请。应届毕业生需在毕业日期(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递交在港就业申请,非应届毕业生则需要在毕业日期起计的6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

其中,非应届毕业生在提交申请时,必须获得香港公司的聘用。在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非本地毕业生╱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均须获得聘用或开办公司。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专才)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适用于有意来港工作的内地专业人士,该计划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1.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2. 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若

3.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人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觅得工作,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依旧须获得聘用。若申请人转换工作,则须向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申请转换工作。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专才)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1. 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2. 申请人主要从事先进技术范畴的研发工作

3. 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

4. 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5. 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下的人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觅得工作,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计划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补充劳工计划

香港特区实施补充劳工计划以处理属技术员级别或以下输入劳工的申请。申请人须具备:

1. 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2. 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

3. 申请人将由雇主直接聘用及受雇于指定的职位

4. 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名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申请人的生活费和在合约终止后把申请人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雇主也有几点注意事项:

1. “原则上批准”。雇主须取得补充劳工计划申请办事处的原则上批准,在原则上批准通知书上所订期限内,安排其每名准雇员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2. “征款”。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仲须缴交征款,每输入一名劳工缴付一笔征款。征款要在输入劳工的申请获批准后,并在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交。已缴交的征款均不会发还。

输入劳工来港后,必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担任指定的职位及在指定的地点工作。输入劳工完成合约后,即须返回原居地。合约如中途终止,劳工只可获准在本港逗留至合约终止后的两个星期,或至逗留期届满为止,两者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输入劳工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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